北京工伤待遇与工伤赔偿标准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诊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成本根据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规范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根据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成本根据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成本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实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同意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公费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建议,经企业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根据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状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紧急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低于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薪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等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薪资收入。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伤残鉴别为一级至十级工伤待遇?
1、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依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薪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职位,平均月薪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国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根据基本养老金的规范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标准根据护理等级全部护理依靠、大多数护理依靠、部分护理依靠的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合工作。如本人想自谋职业并经企业赞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建议,企业劳动鉴别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排和修理成本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